首年缴费
¥11,610.00元
2016-05-16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这是一款保障全、费率低、核保宽、双豁免涵盖身故、全残、重疾、轻症、疾病终末期五大责任于一体的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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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161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就医门诊享特权 | 500000 | 三专两关特权服务: (1)指定专家进行诊治服务 (2)客户入住指定专家病房 (3)指定专家为客户进行手术 (4)提供一年的专业医生定期电话关爱回访 (5)涵盖专家门诊、专家病房、专家手术的复诊 |
异地看病享补贴 | 5000 | 客户如果进行异地就医,可享受交通住宿费补贴。 省内异地就诊以2000元为限。 跨省异地就诊以5000元为限。 |
投保人保费豁免 | 11610 |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重疾、轻症,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费豁免: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60周岁。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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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华夏常青树(2016)(健康人生) | 终身 | 20年 | 1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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